根据中共泉州市委、泉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<永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泉委〔2011〕47号)、中共永春县委、永春县人民政府《关于永春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永委〔2011〕210号)和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、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制定县政府工作机构“三定”规定的通知》(永委办〔2011〕96号),设立永春县林业局,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,正科级。负责国家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、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在本县的贯彻执行。主要职责为:
1、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。
2、承担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责任。
3、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。
4、承担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责任。
5、负责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。
6、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。
7、承担推进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。
8、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、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。
9、承担组织、指导、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责任。
10、参与拟订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财政、金融、价格、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性意见。
11、组织、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科技工作。
12、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